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经营风险度分析方法》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开行办[2000]90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稽核专员组:
为对我地在经营中的风险状况进行客观分析,严密监控和及时发出预警,有效防金融风险,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经营风险度分析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经营风险度分析方法
为客观分析和严密监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及经营风险状况,及时发出预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五个风险级别划分经营风险度的量化风险分析方法,并对经营风险度分析指标作出以下规定。
一、经营风险度分析指标的设置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办法》中的非现场稽核监督预警指标,现设置11项经营风险度分析指标,其中10项为衡量全行整体风险状况的监测指标(包括单纯用来衡量全行整体风险状况的指标3项,以及可同时衡量全行整体和分行个体风险状况的指标7项);8项为衡量分行个体风险状况的监测指标(其中仅用于衡量分行风险状况的指标1项)。
二、指标的标准值和指标值区间的设定
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并结合开发银行的实际情况设定经营风险度分析指标的标准值。指标值(指标的计算值,下同)区间的设定,是以指标的标准值为中心设定5个指标值区间(每个区间的指标值取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分别对应5个指标分值(10、20、40、70、100,详见附件二)。当指标值与标准值同方向(如:标准值≤3%,指标值也是≤3%)递增或者递减时,指标分值都向低分值方向运动;指标分值与经营风险度成正比关系,指标分值越高经营风险度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三、风险权重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