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配合总行稽核专员工作,并定期向稽核专员通报情况;
(八)定期向稽核评价局报告本行稽核工作情况,及时提供稽核工作信息;
(九)负责与外部审计机关的联系与协调;
(十)完成稽核评价局和本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稽核专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分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授权事项的监督;
(三)对资金筹集与管理、信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四)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等业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
(五)对代理结算经办行的选择和对代理行执行代理协议情况的监督;
(六)对项目开发、受理、信贷计划编制与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对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回收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资产保全和债权处置情况的监督;
(七)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八)参与总行对分行的有关稽核工作;
(九)参与总行对分行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十)对分行稽核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及奖惩提出参考意见;
(十一)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开发银行的稽核监督方式分为日常监控和稽核检查。
日常监控是稽核部门和稽核专员通过经常性的调查、座谈、信息收集等形式,熟悉被监督部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状况等,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管理建议的一种日常监督方式。
稽核检查是稽核部门和稽核专员根据特定的任务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稽核部门(单位)的各项业务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稽核建议、稽核决定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十条 稽核检查方式分为现场稽核(调查)、非现场稽核。
现场稽核(调查)的主要程序是:组成稽核组,发送稽核通知书(突击检查时可不预先发送),实施现场稽核,形成稽核报告并与被稽核部门(单位)交换意见后上报,发送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书并监督执行等。
非现场稽核的主要程序是:收集资料,整理分析,质询核实,提出报告,反馈信息等。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是现场稽核的一种形式,由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稽核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专员的主要权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