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稽核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稽核评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稽核;
(二)对全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管理,对全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三)拟订稽核工作规划、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稽核工作制度,组织全行系统稽核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对全行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等业务进行稽核;
(五)对全行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结算及资金清算等业务进行稽核;
(六)对项目受理、贷款评审、贷款决策、合同签定、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以及资产重组与保全、呆坏账核销等业务进行稽核,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再监督;
(七)对全行的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八)对行业、地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稽核;
(九)对全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和其他表外业务进行稽核;
(十)对全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招标、开发、测试、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进行稽核;
(十一)接受委托对总行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分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稽核;
(十二)指导分行开展稽核工作;
(十三)管理、协调并考核稽核专员的工作;
(十四)负责与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联系,并承办其委托事项;
(十五)完成总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分行稽核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和总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
(二)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管理,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三)拟定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和有关稽核工作制度及规范,并报稽核评价局备案;
(四)负责对本行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信贷业务、呆坏账核销、计算机应用系统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及流向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五)负责对本行的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稽核;
(六)组织开展本行的非现场稽核工作,并根据总行的要求组织编报本行的非现场稽核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