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28日 开行发[2000]218号)
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各稽核专员组: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控制,明确稽核职责,规范稽核行为,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内部控制,明确稽核职责,规范稽核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国家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稽核工作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开发银行各项业务及内部控制实施监督、检查,以促进开发银行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条 开发银行稽核工作在行长领导下进行,对行长负责。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稽核组织体制
第四条 开发银行总行设立稽核评价局,各分行设立稽核处,总行向分行及总行部分业务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派驻稽核专员组,共同构成开发银行的稽核组织体系。
第五条 开发银行稽核工作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
稽核评价局负责全行稽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并具体实施有关稽核工作,代表总行对稽核专员实行日常管理。
分行稽核处在分行行长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稽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并按照要求配合稽核评价局和稽核专员开展工作。
稽核专员由总行委派,代表总行对分行、总行业务部门的业务运行及内部控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