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银行按照“分行自报计划、总行综合平衡、额度适时调整、余额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展债券销售,可采取分行自销和委托商业银行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代理销售等形式。
投资业务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全行的债券销售,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宣传策略并进行分行间销售余额的调剂。
分行具体办理债券的销售,经批准和授权后与委托代销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与委托商业银行签订代办现金业务协议、与机构投资者签署购买债券意向协议。
第九条 财会局负责制定债券承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清算中心按照总行会计核算办法对债券承销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分行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分行债券承销业务的会计核算。
投资业务局负责提出债券承销财务支出计划,报财会局审核批准。财务开支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投资业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债券发行结束后的托管、转让、交易和本息兑付工作。未售出债券由总行统一进行管理,资金由总行垫付。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局审查有关协议文本,对开发银行组织债券发行和承销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拟承销债券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二)已经取得国家批准的发行额度;
(三)与开发银行有信贷关系,信贷资产质量为“正常类”;
(四)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六)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局、有关评审局和分行根据上述标准对各自开发的债券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推荐到投资业务局。
投资业务局负责对债券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初步方案、风险评估、担保措施、销售安排、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分送综合计划局、评审管理局、有关评审局、信贷管理局、资金局、财会局,各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设立企业债券承销审核委员会,对项目承作与否及承销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