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附息记账式债券,每年附息时,由分行自制领息单,投资人在兑付网点须出具债券托管凭证,领取利息后在领息单上签字(机构领息的由授权人签字)。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后,分行应通过债券销售专用软件做好相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投资人签字的领息单、机构领息人的授权委托书和通过债券销售专用软件打印出的“企业债付息凭单”、“付息情况简表”,避免投资人重复领息。
第二十六条 对实物债券,在本息兑付期内,分行核查投资人提交的实物券后交付兑付资金。分行应严防收受债券。在兑付期结束一定时间后,由总行统一安排,进行实物券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兑付期结束后仍有投资人未办理兑付的,分行应设立专柜,负责到期未兑付债券的兑付。
第二十八条 二级托管客户对记账式债券的私下转让行为无效。对未上市债券,开发银行一般不对投资人办理债券的协议转让,特殊情况下,对投资人的协议转让,分行凭托管客户的转让协议、出让方的书面过户委托指令将出让方的债券过户至受让方的托管账户,同时收回出让方的原托管凭证认购人留存联,通过债券销售专用软件办理转让过户并打印交割单给出、受让方,分行应妥善保存转让协议、书面过户委托指令和交割单。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席位前,对上市债券的本息兑付和转让交易目前只能采取委托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的方式,在债券上市时由分行刊登公告,通知投资人办理债券自分行到该证券营业部的转托管,由该证券营业部替投资人办理本息兑付与债券转让交易。在取得债券交易席位后,开发银行可直接代理投资人进行上市债券的买卖交易和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和债券交易席位的申请情况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