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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分行逐日将债券销售情况以销售软件中的“企业债券发行信息统计表”形式通过开发银行OA系统或传真上报投资业务局,投资业务局对全行债券销售情况做汇总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在各分行间调剂销售数额。同时监督各分行的销售,防止卖空等违规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开发银行承销的债券,若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出现债券未全部售出时,由总行统一办理资金支付。在债券承销中杜绝发行前预留债券、主动持有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 售后事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分行应在两个营业日内将“企业债券托管凭证”(一级)第一联、空白及作废的一级托管凭证、“企业债券托管凭证(二级)”第三联或“附息企业债券托管凭证(二级)第二联、空白及作废的二级托管凭证和“企业债券二级托管名册”(即企业债券发行信息统计表)及包括债券销售信息(fxqyz目录下的所有.dbf文件)的软盘交投资业务局,投资业务局核查分销的规范性,将汇总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一级)”、“企业债券二级托管名册”和软盘,交中央登记公司(非主承销时,交主承销商),中央登记公司办理债券的登记和托管。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业务局和相关分行在债券到期日前六个月内督促发行人或担保人做好兑付资金准备(担任主承销商时),并督促发行人或担保人在兑付日前第四个营业日将兑付资金汇划至中央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记账式)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实物券)。
 第二十三条 对记账式债券的兑付,总行在兑付日前第三个营业日收到中央登记公司划拨的兑付资金后,应根据各分行二级托管余额,在两个营业日内将兑付资金划转至分行(兑付若在原代理销售银行办理时由分行在兑付日前第一个营业日将兑付资金划转至原代理销售银行)。二级托管客户到兑付网点(分行“代办现金柜台”或代理兑付银行)领取债券本息时,若为个人投资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托管凭证,若客户为机构投资者,还需提交机构授权委托书,为他人代办兑付的,除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须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兑付网点根据分行留存的托管凭证和证明文件,核检客户身份,兑付本息。
 第二十四条 二级托管客户若托管凭证遗失的,个人凭本人身份证、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若为机构,还需提交机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办理本息兑付手续,分行根据留存的托管凭证和证明文件,核检客户身份,办理兑付。分行须在债券销售专用软件中做好挂失记录,妥善保存投资人的有关书面证明和通过债券销售专用软件打印出的“挂失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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