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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投资业务局负责联系、委托指定的印钞厂印制实物债券。
  (二)参与债券销售的有关分行负责联系有关商业银行,办理实物券的押运与保管。
 第十三条 为促进债券的销售,办公厅应配合投资业务局做好在全国性媒体上的宣传。分行为促进债券销售,应在当地媒体和具体销售网点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在债券发行期前,分行应向机构投资者推介债券。由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购买力,分行在销售时应注重掌握“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为主”的指导原则。分行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开发银行的信贷客户资源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开发和培育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为债券的销售打好基础。在对机构投资者销售时可采取较灵活的方式,包括上门推介、提供投资咨询、根据认购额大小确定销售优惠等。
 第十五条 各分行可采取自销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其分销的债券额度。分行指定债券销售的组织管理和操作部门,分别负责编报债券分销计划、报告销售进度、汇划资金及选择代理销售行和企业债券领取、保管、柜台发售及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分行在债券销售(及本息兑付)时采取委托商业银行代办现金业务的办法。各家分行应根据其资金结算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一家合适的商业银行办理,代理费用由分行与代理行协商谈判后确定,代办现金业务协议由分行负责拟订和与代理行签订,并将代办现金业务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代办现金业务协议副本)报投资业务局、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分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时,所选择的代理行原则上应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省、市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相当规模的其他机构。选择代销商业银行的工作由分行具体办理,报投资业务局审核,投资业务局经授权与所选择的商业银行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代理销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销售金额、销售网点名称及数量、销售进度安排计划、资金划转时间及方式、兑付方式、代理费率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分行负责管理和协调所选代理行的债券销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债券托管凭证和实物券的出库、提供销售专用软件并协助安装和培训使用,每日记录、汇总代理行的销售数额,掌握代理行的销售进度并及时了解、解决代理销售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记账式债券采用债券销售专用软件进行销售,同时记录有关债券发行、托管信息。记账式债券和实物券的具体销售程序按照财会局、清算中心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会计核算、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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