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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投资业务局经授权后与发行人签订承销意向协议。投资业务局与其他债券承销机构正式会谈,组建或参加承销团,对承销团协议进行谈判,签订承销团意向协议。联系、协调债券发行主管部门,协助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债券发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业务局经授权后签订正式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分行与委托销售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代办现金业务协议,与机构投资人签订债券购买意向协议。

           第三章 债券销售

 第九条 债券销售包括债券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和发行期间的债券销售工作。准备工作是指核定每支债券各分行的销售额度、领取有关凭证及进行推介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业务局在与发行人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开发银行担任主承销时)和与其他承销人签订承销团协议的同时,将本次承销债券的总体情况及时通报各分行,分行向投资业务局申报拟代销债券的数额。
  投资业务局经综合平衡,确定各分行的批准销售额度。投资业务局核定各分行销售额度的依据为:
  (一)分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同类债券的历史销售情况;
  (二)分行对机构投资者培育情况及预计分行所在地社会公众购买力;
  (三)分行在以往债券销售中的具体销售情况;
  (四)分行申报销售计划情况。
 第十一条 记账式企业债券在实际销售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对我行承销的额度部分,投资业务局汇总全行申报销售总体情况,掌握各地区销售量、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销售量、一、二级托管凭证使用量等初步估计信息,核定各分行领取凭证数量。投资业务局根据发行额和承销团申报凭证情况向中央登记公司购买(非主承销商时从主承销商处购买)并提取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凭证(一级和二级)。
  (二)投资业务局负责债券托管凭证的提取、保管和分发。
  (三)分行于总行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核定的销售数额向总行领取托管凭证,按照开发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并进行表外核算。
  (四)分行应配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设备,安装中央登记公司开发的债券销售专用软件,做好销售准备。
 第十二条 实物券企业债券销售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债券的印刷、押运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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