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综合计划局负责管理的开发银行信贷项目储备库中,将计划发行企业债券情况作为对申请贷款客户的一项了解内容,筛选出有发债可能性的项目。
(二)在评审管理局已下达评审计划的项目中,筛选出有发债可能性的项目。
(三)在信贷管理局的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计划发行企业债券情况作为对贷款客户的一项了解内容,筛选出有发债可能性的项目。
(四)在综合计划局掌握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每年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中,筛选出计划发行企业债券的项目。
(五)分行在日常信贷客户管理中,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资本运作情况,筛选出有发债可能性的项目。分行应密切与当地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的联系,积极掌握所在地企业债券的发行信息。
以上信息的来源部门,同时是信息搜集负责人。投资业务局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应将上述信息及时反馈至投资业务局。
第五条 投资业务局应密切保持与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部门、证券经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掌握债券发行信息,进行项目开发。
第六条 综合计划局、有关评审局和分行对各自开发的债券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推荐到投资业务局。投资业务局对推荐的债券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分析判断有较大承销可能性的项目,可与其他证券承销机构联系,并对承销团组成及各成员承销份额、承销手续费分配做初步安排;投资业务局和相关分行共同与有关商业银行联系,对委托销售做初步安排;并协助发行人尽快完成信用评级、财务审计等工作。投资业务局对债券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时,相关分行应调查、提供当地企业债、国债销售记录,并协助对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收益、发债项目与我行贷款项目的关系、债券本息兑付的资金来源及对贷款项目本息回收影响程度等进行分析。
投资业务局进行债券发行方案的设计,资金局提供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信息和上市债券的收益率等资料,方案设计工作包括拟定《债券发行方案》(或以“债券发行建议书”形式提供债券发行的投标文件),拟定《发行章程》、《发行公告》等文件。
第七条 投资业务局经调查评估、方案设计后提出债券发行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行初步方案、风险评估、担保措施、销售初步安排、结论等内容。评估报告分送综合计划局、评审管理局、有关评审局、信贷管理局、资金局、财会局,各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投资业务局汇总各局意见后报企业债券承销审核委员会审核。对企业债券承销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连同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签报行长审批。
第八条 对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项目,投资业务局及时通知发行人和项目推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