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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对债券项目开发和销售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开发银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开发银行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对债券承销业务全过程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业务局及总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指导债券承销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债券承销过程涉及项目开发、项目审批、有关协议签订、债券销售、售后管理等阶段。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范、指导各阶段总行各部门及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的业务操作。

 第二章 项目开发及审批

 第三条 项目开发包括对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发债信息的搜集和对债券发行人的培育。投资业务局负责债券项目开发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综合计划局、评审局和分行利用现有信贷资源,发挥贴近项目、了解项目及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有较密切联系的优势,动态地进行项目开发。
 第四条 投资业务局通过建立项目库的方式,综合管理与开发银行有信贷关系企业的发债信息,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协助进行信息搜集工作。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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