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投资业务局负责对债券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初步方案、风险评估、担保措施、销售安排、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分送综合计划局、评审管理局、有关评审局、信贷管理局、资金局、财会局,各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设立企业债券承销审核委员会,对项目承作与否及承销方案进行审核。
  审核委员会由分管行长、综合计划局局长、评审管理局局长、信贷管理局局长、财会局局长、资金局局长、投资业务局局长组成,分管行长任主任。审核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承作项目和承销方案进行表决,一般以到会委员不少于2/3同意为通过。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对债券承销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连同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签报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 投资业务局负责与发行人和承销团成员就承销协议和分销协议进行谈判,待签协议文本会签法律事务局后报主管行长,经主管行长审核后报行长批准。协议由行长授权投资业务局负责人代表开发银行签署,授权书由法律事务局办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发行风险和兑付风险,坚持优化方案、落实担保、随时监控的原则。
  发行风险表现为因发行方案设计不当、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债券滞销,承销人需用自有资金被动购买。
  兑付风险表现为债券到期,发行人发生兑付困难而连带承销人被迫垫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在方案设计时,投资业务局和分行要对保证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切实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八条 债券发售后,分行具体负责对发行人实施监控,并随时了解保证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避免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发生兑付困难。投资业务局对分行的有关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开发银行不为发行人兑付债券垫付资金。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业务局于每年年底就下一年度开发银行债券承销中预计垫付资金额做出资金计划,报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投资业务局在承销协议签订后,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承销债券信息通知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在发生垫付资金需求时,由投资业务局提出报告会签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条 债券销售资金统一由总行安排汇划给发行企业或主承销商,分行根据分销计划按时、全额将债券销售资金上划给总行。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债券资金的清算结算,并负责制订企业债券承销结算业务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对分行债券资金的结算清算工作进行监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