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开行发[2000]442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推动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坚持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建立既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又有利于防范风险,既注重业务成长,又注重项目质量,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运行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第三条 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由投资业务局归口管理。投资业务局负责对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和债券销售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总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债券承销的有关工作。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办理有关债券项目的开发、销售、代理兑付等工作。
第四条 开发银行承销企业债券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代销是指开发银行代发行人发售债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开发银行将发行人的债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债券项目开发由投资业务局牵头,综合计划局、评审局、分行负责债券项目的具体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