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外汇贷款账务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及有关细则执行。外汇贷款台账处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汇贷款计划与统计管理。按照开发银行计划与统计管理有关办法及细则执行。有关办法及细则由综合计划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外汇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细则执行。
第九章 外汇贷款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外汇贷款依据审贷分离制、信贷授权制、岗位责任制原则实行全过程责任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受理、评审、审查与审批阶段:
(一)受理部门承担项目受理失误的责任;
(二)评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三)贷款审查与审批部门承担审查与批准失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汇贷款发放、回收阶段:
(一)国际金融局对下列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1.由其负责的国外贷款协议谈判、签约失误而造成中方利益受损的;
2.外汇(转)贷款合同谈判、签约失误而造成开发银行利益受损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对外提/付款延误或未按时对外偿付其负责筹资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
4.对分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失误而造成开发银行利益受损的;
5.其他应由国际金融局承担责任的事件。
(二)资金局对下列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1.境外发债、非项目银团贷款谈判、签约失误而造成中方利益受损的;
2.境外发债、非项目银团贷款协议修改、补充后未及时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分行而造成中方利益受损的;
3.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准备外汇资金头寸或未按时对外偿付其负责筹资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
4.未能及时将其负责所筹资金的利率、期限等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分行的;
5.其他应由资金局承担责任的事件。
(三)清算中心对下列事件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