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国外贷款协议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对外偿付工作由总行负责。外汇(转)贷款合同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回收工作按阶段分工,提款期内由总行负责,分行配合;还款期内由分行负责。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定期将外汇贷款本息回收计划与执行情况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和国际金融局。
第八章 贷款综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汇贷款项目监管。分行负责辖区内外汇贷款项目的监管,国际金融局负责对分行外汇贷款项目监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被挪用外汇贷款的管理。一旦发现外汇贷款被挪用,责任部门应立即责成借款人予以纠正,同时按照外汇(转)贷款合同的规定,从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其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 逾期外汇贷款管理。外汇贷款逾期后,责任部门应按外汇(转)贷款合同规定的逾期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对进入还款期的贷款,分行应在贷款逾期后及时向信贷管理局和国际金融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重组与债权保全管理。分行提出辖区内外汇贷款资产重组与债权保全方案,报国际金融局商有关部门确认后送资产重组与保全局审查。
第三十九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按照开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资金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外汇(转)贷款合同的变更、修改、补充、展期等按阶段分工,提款期内由国际金融局负责;还款期内由分行提出方案,报国际金融局审批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外汇贷款质量分析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分析评价办法》执行。分行应定期将辖区内外汇贷款项目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和数据报国际金融局,国际金融局汇总后送综合计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