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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六章 谈判与签约

 第二十五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谈判与签约由国际金融局负责,分行参加。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分行负责。外汇贷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展谈判工作,但经行领导批准的“快通道”外汇贷款项目及高信用等级客户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外汇(转)贷款的方式、种类、币种、期限、利率和费用等按照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办法及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国际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外汇贷款项目的对内、对外谈判应同步进行,外汇转贷款合同的签约原则上应不晚于国外贷款协议的签约时间。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标准,以贷款原币或开发银行同意的其他币种向借款人收取转贷费用。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视项目情况采用“挂钩”或“脱钩”方式转贷。“挂钩”方式指参照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对内转贷;“脱钩”方式指以不同于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对内转贷。
 第三十条 外汇(转)贷款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转让合同等贷款合同附件)使用外汇(转)贷款合同框架文本。外汇固定资产(转)贷款合同签字之前应经法律事务局审查,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字之前应经国际金融局和法律事务局审查。法律事务局和国际金融局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审查工作。

第七章 贷款执行

第一节 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国际金融局、资金局、清算中心及分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外汇信贷业务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汇(转)贷款合同具备提款前提条件后,国际金融局、资金局、清算中心及分行应根据有关商务合同和贷款合同规定的不同支付方式(如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采用相应的结算程序为借款人办理对外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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