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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开发培育成熟的外汇贷款项目转入受理阶段,被淘汰的项目由开发部门负责退回。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公布项目开发培育信息并进行清库。

          第三章 项目受理

 第八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项目受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外汇贷款项目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国际金融局负责受理A类项目;分行负责受理B类项目及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国际金融局商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提出意向转贷项目名单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十条 对A类项目,国际金融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B类项目,分行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国际金融局,国际金融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对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分行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符合“快通道”条件的外汇贷款项目及高信用等级客户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受理部门应优先受理。
 第十一条 外汇贷款初审除参照人民币贷款初审有关内容外,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及外汇担保措施是否可行。受理部门应在初审意见中明确是否出具贷款意向承诺函。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局提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初审意见,并会签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后报主管行长,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评审管理局安排评审。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应分别在5个和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出具贷款意向承诺函的项目,由国际金融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外汇搭桥贷款的申请由国际金融局受理。受理范围限于开发银行已出具外汇贷款承诺函的项目。国际金融局商资金局确定资金条件后报主管行长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搭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对其承诺的境外筹资金额。

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局负责向评审局下达外汇贷款项目评审通知单。评审局负责依据评审通知单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国际金融局及有关分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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