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 开行发[2000]491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经第61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范外汇贷款程序,保证外汇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开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包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指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外汇贷款。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A类项目指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公司)以及跨行业、跨地区特大型企业集团推荐或申请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B类项目指地方政府部门及地方企业推荐或申请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指为解决借款人在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外汇贷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审批权限内贷款和总行审批贷款。
第三条 外汇贷款资金来源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债、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外汇储备、自有外汇及企业外汇存款等。
第四条 外汇信贷业务管理分为项目开发、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贷款审查与审批、谈判与签约、贷款执行六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开发
第五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外汇贷款项目开发工作指导意见,并对外汇贷款项目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外汇贷款项目开发实行分级负责制。国际金融局负责A类项目的开发,评审局和分行协助;分行负责B类项目及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国际金融局负责建立全行外汇贷款项目子库,并定期送综合计划局,由其纳入全行贷款项目储备库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