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结算经办行选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4日 开行发[2000]298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做好结算经办行选择工作,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结算经办行选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将与有关商业银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凡需选择结算经办行的,原则上在已与总行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中进行选择。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若提出申请,必须附有其总行的批准意见,选定结算经办行后,由分行与其总行签订具体项目代理协议。
二、我行新贷项目按本办法规定选择结算经办行,1999年以前由代理行代理的分行异地项目,原则上选择原代理经办行为结算经办行。
三、各分行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选择结算经办行的实施细则,做好结算经办行的选择工作。
四、对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清算中心。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结算经办行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款项目结算经办行的选择行为,加强我行结算与信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经办行的选择必须按照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有不同种类、不同项目的贷款,原则上选择一家结算经办行;公路、铁路等跨区域贷款项目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多家结算经办行。
第四条 我行人民币和外币贷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选择结算经办行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树立和维护开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选择标准
第六条 申请经办我行贷款项目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