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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4.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分行应将上季度依法收贷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
  5.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总行法律事务局应书面总结上一季度依法收贷工作的情况(包括概况、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并报主管行领导。
 第七条 依法收贷的措施
  (一)直接扣款
  按照合同约定,分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
  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资产,分行应至少每个季度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催款通知书,要求有签章回执。对方拒签的,进行公证送达,保证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延续。
  (三)申请支付令
  对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保证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
  对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开发银行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
  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六)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如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七)发出诉讼警告
  如借款人无偿还贷款本息意愿的,可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诉讼警告。
  (八)提起诉讼
  对发出诉讼警告仍无积极还款表示的,可依法起诉。
  (九)申请破产
  借款人存在资不抵债等情况的,可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
 第八条 建立依法收贷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到撤职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借款人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谋取私利,造成开发银行财产损失的;
  (二)未及时发送催款通知书,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并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及时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致使超过执行期限并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登记文件丢失,或贷款的其他重要档案材料丢失并造成贷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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