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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6.具体负责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保全;
  7.提出处理不良资产的措施及建议;
  8.经总行批准,具体操作以物抵债;
  9.承办总行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实施依法收贷企业的标准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应将其确定为拟发出诉讼警告等情况的对象:
  1.借款人连续两个季度付息率低于10%的;
  2.借款人对本金逾期半年以上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借改制(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合资等)逃废债务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是上市公司且欠本欠息的;
  5.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但恶意逃债的;
  6.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其他逃废债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分行应将其确定为拟采取提起诉讼、申请破产等措施的对象:
  1.借款人连续一年付息率低于10%的;
  2.借款人对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接到诉讼警告后不予理睬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陷入重大经济纠纷或案件并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借款人已资不抵债的;
  7.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
  (三)特殊情况下,对本条(一)、(二)款中的第1、第2两种情况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第六条 依法收贷的程序
  (一)分行报告
  在每季结息月5日前,分行应将本季度拟实施依法收贷企业的名单基本情况及建议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同时抄送总行信贷管理局、资产重组保全局。
  (二)确定依法收贷的措施
  1.接到分行依法收贷的报告后,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对确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人应采取发送诉讼警告等措施,并抄送总行信贷管理局、资产重组保全局及分行;
  2.接到借款人不理睬总行诉讼警告的报告后,总行法律事务局应结合借款人、担保人的实际财务状况,提出采取诉讼等措施的建议,会签总行信贷管理局、资产重组保全局后,用签报呈主管行领导审批;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分行也可以直接采取提起诉讼等依法收贷措施;
  3.总行法律事务局与信贷管理局、资产重组保全局及分行相互配合实施依法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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