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4日 开行发[2000]259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的要求,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规范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收贷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发银行对债务人、担保人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采取的法律补救措施。
第三条 依法收贷作为贷款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坚持“总行决策指导,分行执行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收贷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依法收贷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
1.拟订依法收贷的计划;
2.指导全行依法收贷工作;
3.指导分行延续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4.发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诉讼警告;
5.审批、承办总行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案件;
6.承办总行授权范围内的破产案件;
7.承办总行授权的其他相关法律工作。
(二)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的主要职责:
1.分行应明确一位副行长负责依法收贷工作;
2.设立法律事务岗,明确专人负责依法收贷的日常工作;
3.按季报送拟采取依法收贷措施的企业名单;
4.具体落实总行提出的依法收贷意见并及时反馈信息;
5.监控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并及时报告逃废债务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