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 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 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 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