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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8日 开行发[2000]237号)


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 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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