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头寸拆借必须签订拆借合同。拆借合同采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文本;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文本的,开发银行作为拆出方时必须采用开发银行拆借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七);开发银行作为拆入方时可采用开发银行拆借合同文本,也可采用对方拆借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 拆借业务部门应加强拆借业务合同(成交通知单或拆借合同)、拆借业务审批表及资金结算单(复印件)的管理,定期归档。
第九章 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拆借业务会计核算按《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开行财会〔1999〕119号)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总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人民币拆借业务情况及拆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分行依法合规经营人民币拆借业务情况及拆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第三十条 资金局负责对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办理拆借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隔夜头寸拆借未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总行将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三)款规定的,总行将令其限期纠正,并视具体情节,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授权规定的,按照开发银行授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前总行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