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资金局负责人民币拆借业务统一授信管理。资金局应在会商综合计划局、财会局及国际金融局的基础上,定期(一般在每年末)提出开发银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及境内外资银行授信额度的报告,报主管资金局的行领导批准后,在全行统一执行。在开展拆借业务中,如需新增对有关金融机构授信或者调增对已授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亦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如需取消对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者调减对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由资金局报请主管行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局负责制定各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借额度,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等情况,适时对各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借额度进行调整。资金局通过文件、开发银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开发银行拆借业务授信额度表及开发银行各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借额度控制表。总行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如发现有关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的信息,应及时向资金局报告;如需要调整对已授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或者需要对未授信的金融机构进行授信,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可向资金局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授权管理是指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拆借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开发银行授权管理规定,按照总行授予的权限办理拆借业务,不得无权或越权办理拆借业务。
第二十四条 每年末资金局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对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经营单位经营拆借业务的授权建议,送交法律事务局。总行法律事务局根据开发银行授权管理规定在每年初负责向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办理拆借业务授权。
第二十五条 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拆借业务内部审批制度。所有拆借业务均须由拆借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经办人填写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六),由拆借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受权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批。受权人是指总行对分行及资金局业务授权书上规定的受权人(分行行长、副行长或其他负责人)。
第八章 拆借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的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交易合法有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