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出对象。拆出对象必须是总行统一授信的机构,不得向无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不得超出授信额度拆出资金。
(二)拆出余额。拆出资金余额应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
第十五条 分行办理隔夜拆入资金,拆入对象、拆入余额及拆入资金用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入对象。拆入对象不受总行统一授信的限制,但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二)拆入余额。拆入资金余额应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当分行出现拆入资金额度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特殊情况时,分行可以向资金局提出调整拆入资金额度的申请,资金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批复。
(三)拆入资金用途。拆入资金仅限用于分行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分行办理每笔隔夜头寸拆借之前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格式参考附件三,分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填报)。未报备的同业拆借视为网外拆借,为违法拆借。
第五章 拆借报告
第十七条 拆借业务经办部门应按时向资金局报送以下拆借业务报表以及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资金局要求的其他报表,上报方式为传真及资金局通知的其他方式。各种拆借业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一)拆借业务成交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应在拆借业务成交后一小时之内上报;
(二)拆借业务到期资金交割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应在拆借到期日的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2:00之前上报。
第十八条 拆借业务发生逾期,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应立即向资金局报告,说明有关情况。视具体情况,对违约机构采取取消授信、向主管部门报告、起诉等措施,维护开发银行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统一授信是指总行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性质、资信状况等核定开发银行对有关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即提供信用)的额度。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出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总行统一授信规定。
开发银行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是指对其总行及其分行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对其分行以下的机构提供信用,拆借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向其分行以下的机构拆出资金。
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区分为总授信额度和产品授信额度(指隔夜头寸拆出、交易系统上拆出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总授信额度等于各产品授信额度之和。不同产品授信额度不得相互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