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3日 开行发[2000]447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衣时与总行资金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行为,保证支付,提高资金效益,防范拆借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开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办理人民币拆借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拆借业务是指:
(一)交易系统上拆借。交易系统上拆借是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
(二)交易系统上以债券(开发银行金融债券除外)为质押的同业拆出。即债券持有人在卖出债券给开发银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其自开发银行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三)隔夜头寸拆借。隔夜头寸拆借是指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管理的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隔夜头寸拆借的起息日为拆借资金当日,到期日为拆借资金日的下个营业日,拆借期限为一天,若起息日与到期日之间有节假日,拆借期限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 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经营,先系统内融通资金,后系统外融通资金,统一授信,授权经营,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资金局是开发银行拆借业务主管部门,资金局资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行拆借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是指资金局和各分行;本办法所称拆借业务经办部门是指资金局资金交易室和各分行计划财务处。未设计划财务处的分行应确定一个业务处室为拆借业务经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