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八)》的通知
(2000年9月20日 开行办[2000]146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现将《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瞥见(八)》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八)
我行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信贷合同审查制度以来,各分行大多能按要求报审合同。但是,有些分行报审的合同内容不规范、形式不符合规定。个别分行超越合同管理权限,未经总行信贷管理局、法律事务局审批即擅自签订本应报审的合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限额以上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必须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法律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签订。
根据《关于设备储备贷款管理的补充通知》(开行发〔2000〕243号)确定由分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合同除外。
二、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一)对开行已承诺贷款、但信贷合同未签订的项目,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变化,分行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总行评审管理局,抄送信贷管理局。经评审管理局确认后,分行按现有规定报批信贷合同;
(二)对贷款未结束项目,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变化,分行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信贷管理局。经信贷管理局确认后,分行将需重签的信贷合同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贷款已结束项目,如果企业改制、改组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借款人或担保人变化需重新确认的,分行应及时将情况报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抄送信贷管理局,经资产重组保全局确认后,分行将需重签的信贷合同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