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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六)》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六)》的通知
 (2000年7月7日 开行办[2000]103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六)》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

附: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行信贷合同管理实践中有关的收费权质押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必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电费收益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
  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且未指定登记机构的各类收费权质押,也应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由政府以文件形式指定;如尚未指定登记部门的,一般应要求指定为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如下:
  (一)城市道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应为省政府指定的当地城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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