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开行办[2000]94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指导分行进行合同谈判,恰当拟订有关条款以维护开发银行在借款人经营方式、产权结构变更过程中的债权安全,现将《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反馈。
附: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三)
针对近期信贷合同管理中一些借款人对框架文本关于限制借款人变更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的约定(第十四条第七款)提出异议的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分行应根据《
贷款通则》第
四十五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落实当发生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变更时保全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二、贷款人有权参与处在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借款人应当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贷款人贷款的偿还责任。
四、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贷款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公司全部承担;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按贷款随项目走的原则归入改造后的相应公司,或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由改造后的相应公司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五、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在合并(兼并)前应清偿贷款人贷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