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2000年6月20日 开行办[2000]89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指导分行进行合同谈判,恰当解决合同中的有关保险问题,现将《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二)
为指导各分行进行合同谈判,现就合同谈判中的保险问题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行未承诺贷款项目的保险问题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指导意见(2000年第4号)》(开行发〔2000〕222号),在贷款评审阶段,各评审局和各分行应主动就保险公司选择、投保险种、投保标的、投保期限、保险受益人等问题和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协商,形成书面约定并体现在贷款承诺函中。
二、我行已承诺贷款项目的保险问题
(一)全额投保和部分投保问题
1.对工程、财产发生事故概率高,如桥梁、涵洞、工矿企业的设备、厂房等,以及抵押给开发银行的财产,应由借款人或其工程承包方全额投保。
2.对整体工程、财产发生事故概率较小的公路、铁路、城建项目,可以只对易发生事故的部分投保。对个别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的,可以灵活处理,不强求其投保,但要事先报信贷管理局同意。
3.已签订总合同的续贷项目,工程进展顺利,借款人坚持不投保的,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不投保。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原则上归投保人。我行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提出以下要求:(1)保险公司应选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具有足够实力、良好资质和信用的保险公司;(2)具体经办我行项目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为上述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总公司;(3)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后应送我行报备。
(三)关于保险受益人问题
1.对于我行贷款形成的财产,以及抵押或质押给我行的财产,借款人、担保人、施工单位投保的,应将我行列为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