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保险权益转让问题:
(1)对抵押或质押给开发银行的财产,其保险受益人应为开发银行;在抵(质)押合同签订前已投保的,应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开发银行。
(2)对其他保险权益,应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保险公司协商,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在赔偿前,应先通知开发银行,将有关赔偿的情况告知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根据损害对建设项目、对借款人造成的影响做出决定。
(3)对那些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建设项目影响不大或虽然对建设项目影响较大,但对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影响不大,不足以危及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可由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借款人。
(4)对那些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建设项目会造成重大损害,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开发银行,作为还本资金。
(5)对借款人欠息或有逾期贷款的,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开发银行,冲抵所欠本息;如有剩余的,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分析,做出决定。
(6)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保险公司违约,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或不按开发银行通知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第十四条第七款
经营方式或产权结构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因此,除国务院批准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特殊情况外,要求借款人在变更前征得我行同意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至于能否对担保人提出同样要求,要根据双方谈判协商的结果。对于担保人,至少应要求其在上述变更前60日通知我行,以便我们审查变更事项对其担保能力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另外,应在违约责任中相应约定。
(八)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该条是对诉讼地域管辖的约定。综合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北京诉讼可以更好地维护我行权益。因此,合同中的诉讼地域管辖条款应坚持。
三、有关担保问题的处理
(一)签订借款合同必须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二)应严格按照贷款承诺函中确定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落实担保措施。
(三)采用未来资产抵押方式担保的,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就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办理登记尚需时日,而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可以先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责任和违约责任。
(四)采用电费收益权、公路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权利质押担保,因项目尚未建成,当地政府还未正式发文批准收费的,可以先签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但须在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对上述情况加以说明,约定补办各项手续的时间、责任和违约责任,并须有当地政府的明确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