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城建和铁路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经谈判,资本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确实无法与我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合同中可约定先使用开行资金,同时约定年度内资本金或其他配套资金必须按比例到位,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第十一条招标、投标
拟订该条的目的在于通过合同约定,使借款人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并使开发银行有权利对其招投标行为实施监督,避免项目建设中的不合理因素,以保证项目按期建成。因此,拟订条款时,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哪些单项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等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开发银行在招标、议标中享有哪些权利等。该条约定应详细,凡是与开发银行贷款有关的所有招标、议标活动,原则上均应通知开行参加,但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只参加其中重要的活动,具体约定由分行酌情掌握。借款人与中标者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应限期报开发银行备案。
(五)第十二条工程监理
该条要求借款人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与开发银行贷款有关的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关于工程监理单位须经开发银行认可,指的是借款人应按国家规定根据不同的工程从经建设部批准的工程监理单位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合同(协议)应限期报开发银行备案。
(六)第十三条保险
该条应根据我行《评审报告》,对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赔偿金用途等事项详细约定。如评审报告中缺乏上述内容,分行应根据确保贷款项目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而受到重大影响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确定。
1.谈判时应掌握如下原则:
(1)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对在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对建成项目投保综合财产险。其中,属于习惯上由建筑、安装单位投保的,要求借款人责成建筑、安装单位投保,并约定如因借款人未要求建筑、安装单位投保而造成开行信贷资产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那些险情主要是来自自然灾害而保险公司对其又不予保险的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对全部工程和财产投保,但应要求借款人对其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财产中可能会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部分投保。
(3)对抵押或出质给开发银行的财产必须投保综合财产险。
2.保险公司应从人保、平安、太平洋等资信状况较好的保险公司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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