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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报行领导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业务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的规格、字体、排版格式、用纸、装订等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本单位综合计划部门、财会部门、资金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单位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检查全行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分行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分行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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