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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承办分行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总行信贷局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分别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或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时,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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