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