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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日 开行发[2000]77号)


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反馈。

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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