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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经办行贷款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经办行贷款决策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讨论表决,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签署贷款与否的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一经批准,经办行信贷部门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按要求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担保方式和原则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担保一般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 保证人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抵押物和质押物必须符合《担保法》中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借款农户应组成扶贫小组,扶贫小组成员一般为3~5人,各扶贫小组实行连环担保原则,组长在小组成员间民主选举产生(有亲戚关系的成员不能在同一个扶贫小组)。扶贫小组成员之间具有互助、互督、互保三重职责,并负有相互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在某一成员不能按时还款时,扶贫小组其他成员必须帮助其垫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扶贫小组成员相互之间不能垫付资金保证按时还款时,借款担保人必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代扶贫小组成员还本付息。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凭证》(以下简称借据)。
  第二十三条 借据由借款单位填写,一式五份,操作程序是:
  (一)借款单位按借据要求填写准确,文字清晰工整,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开发银行经办人审核无误签署意见,交部门和经办行负责人复审签章后,送经办行会计柜台执行;
  (三)经办行会计柜台审核无误,盖章后分送各有关部门。第一、四联退借款单位;第二、三联会计部门留存作借贷方凭证;第五联由信贷部门留存。
  (四)信贷部门接到第五联借据后,应据此在相关贷款台账中予以登记,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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