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12日 开行发[2000]11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有效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我行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保证贷款回收,总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为加大扶贫工作力度,保证扶贫贷款的使用效果,做好小额信贷定点扶贫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是开发银行专项扶贫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专门用于向开发银行对口扶贫地区的农村贫困户提供较小金额的贷款。
第三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必须坚持“规划到户、自愿组合、连环互保、担保贷款、收贷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银行发放小额扶贫贷款必须坚持“统借统还”,各试点县借款单位(即扶贫社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下同)对农户采取“有偿使用,一次贷款,分期偿还,循环收放”的方式,确保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如实发放到贫困农户。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及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第五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年度贷款总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总行负责确定,各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发银行分行负责对所辖地区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进行全过程管理,开发银行派驻扶贫县的挂职干部协助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扶贫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由各试点县借款单位作为承贷主体,并由其统借统还。本贷款最终使用对象为在当地借款单位组织下的、且由贫困农户自愿组成的扶贫小组成员。扶贫小组成员必须是具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能力和有具体生产经营项目的贫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