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受市场因素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帮助借款人积极寻找较为稳定的客户的,必须使双方签定长期的销售合同,或照付不议协议。真正化解市场风险,并且不影响开发银行其他同类贷款项目的市场份额。
第十九条 对于因贷款担保不落实(或有缺陷)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帮助落实担保措施,必须得到开发银行有关部门的确认,并签定完善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的,应事先拟订出售方案,在征得开发银行同意后,买卖双方签订购买合同。出售合同必须执行完毕,其出售收入优先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劳务报酬的核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对实现信贷资产质量升级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支出,一般按中标人的性质、实现的成果类别和档次,以及所涉及的贷款本息额度确定,并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中涉及不良资产贷款本息回收的,按照开发银行本息回收单项奖励办法(开发银行人事局开行人事〔2000〕04号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分类根据项目贷款资产质量最终升级的差异,以及对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改善的程度,分为九档:
一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1类;
二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2类;
三档为由4类资产升级至1类;
四档为由4类资产升级至2类;
五档为由3类资产升级至1类;
六档为由3类资产升级至2类;
七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3类;
八档为由4类资产升级至3类;
九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4类。
第二十四条 劳务报酬的计算按报酬比率的高低确定,报酬比率由高到低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六档、七档、八档。九档暂不计,待中标人继续努力使资产质量进一步升级后再按新的升级成果计列。
第二十五条 在核定升级成果时,应注意考察项目贷款资产质量通过中标人工作后的实际变化,并按信贷资产质量升级的档次计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