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8日 开行发[2000]514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运用市场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不良资产(指不良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下同)质量升级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开发银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是信贷管理工作中化解风险的重要任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第三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的目标是完善项目贷款的信用结构,回收拖欠贷款本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级,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的对象是有两年以上不良资产记录的项目贷款。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升级工作的主体。
第六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要求中标人通过主观努力,以资产重组、出售(或部分出售)资产、引入新的股东注资(或原股东增资)、建立联合体经营、寻找稳定的市场(或客户)、改善财务状况、由上级主管(或第三方)代偿、完善落实担保措施等合法手段,化解贷款风险,完善信用结构,使得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产质量按其分类由低类别向高类别升级。
第七条 投标人主要是资本市场有关机构(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政府投资机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进入开发银行专家网络的专家。开发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但可以协助中标人进行资产质量升级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对分类结果应当严格保密的要求,开发银行在进行招投标时,不对外公布招标项目贷款的分类等级,只是对其现状和目标特征作一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