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档的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命令、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单位大事记、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周报。
(七)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八)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九)各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领导修改的修改稿。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十)各类统计报表、财产移交清册、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重要题词和资料。
(十二)各单位主办的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三)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考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单位内设部门向党委、行长的请示报告及签报。
(十五)各单位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以及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行业务有关、需要配合执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文件
(一)重份文件。
(二)各单位之间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和备案文件。
(四)上级及同级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七)下级单位越级上报的文件(指定报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 文书档案归档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分类归档,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本行的各项活动,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条 各类文书档案应由档案部门集中归档,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完整地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立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