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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银办发[2000]329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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