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转发文件
(一)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一般使用行发文。
(二)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厅(室)发文形式转发。
(三)人民银行原则上不转发或批转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的文件,如情况特殊,确须转发或批转时,一般以办公厅(室)发文的形式转发或批转。
第二十六条 以人民银行名义对外发布金融规章,必须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
金融规章由主办司局拟定,会签条法司,报经行务会决定,由行长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令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刊登的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定效力,应视同正式公文并依照执行。
行政规章向国务院备案事宜由条法司统一办理。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人民银行或分支机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文拟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拟稿人应主动查询有关法律法规,查阅过去办理的相关文件,做好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同时拟写签报加以说明。
(二)办理公文时必须附相应的办文依据。依据对方单位来文办理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办公厅(室)文件处理单及以前办理的相关文件等;如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转我行办理的各部门、下级政府来文,应附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的批办件;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办理的公文,应附领导指示及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工作需要主动办理的公文,应附签报说明发文原因及有关情况。
(三)拟写公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的请示,应代批转公文的上级机关拟写批转文稿。
(七)人名、地名、数字、日期、引文要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一般应原文引用,引用的原文部分应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愿意,不标注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简称应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1)”。
4.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