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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炼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正确注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介词“关于”、“对”,内容摘要,文种词四部分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阅知范围。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内部发送单位。
  1.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2.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或主送机关的相关领导或管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时,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应按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中国人民银行令不确定主抄送机关,只确定分送范围。
  5.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机关内部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内部发送单位按办公厅(室)、主办单位、会签单位及其他需要阅知单位的顺序排列。
  (八)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主题词。主题词是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标引公文主题词,所选用的词目应是《金融类公文主题词表》(银办发〔1999〕45号文)中规定使用的,书写形式应与词表中的词形相一致。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主题词表及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发文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其中,总行机关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道,主送单位应写“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道,主送单位应写“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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