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发文的公文字号有:
1.银办发。文种包括通知、请示、报告、通报等。
2.银办函。文种包括函、批复等。
3.厅便函。
(三)司局发文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司局、部门可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单位(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布置的金融服务类业务的司局还包括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口处室发文。司局发文适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司局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专项调查、上报数据等;仅要求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司局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其中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司局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签报行领导审核批准。
对少数特别事项,经总行授权,部分司局可以对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发文,但需事先签报行领导批准。
司局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公文类别字号。
(四)其他发文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主要包括:
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包括银党、银党任和银党信三种,其中银党任专用于党内人事任免事项,银党信专用于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处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实情况的报告,银党信需注明签发人;
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
3.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
4.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
5.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6.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
7.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发文。
(五)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
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本条规定规范本单位的发文类别、字号。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第十条 人民银行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密级划分。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览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稿头纸的右上角。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在稿头纸的右上角标注紧急程度。紧急程度等级分为“特急”、“急件”两级,其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
公文紧急程度的确定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厅(室)确认。
(三)发文机关标识。标明公文制发机关的字样,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党委发文、党委办公室发文、行发文(除银内审结由内审部门编号外)及办公厅(室)发文由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除办公厅(室)外的内设机构发文由内设机构文书部门参照行、厅(室)发文编号样式自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