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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银发[2000]3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银办发〔1996〕6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银办发〔1996〕67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机关各司局、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文种和类别

  第八条 人民银行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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