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5月26日 银发[2000]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工作,严肃宣传纪律,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银发〔1996〕208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宣传,是指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公告、撰写文章、讲学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 金融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分支行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含金融监管办事处综合处,下同),办公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新闻。
第四条 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金融宣传,增加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一)总行新出台的金融政策、规章和办法,办公厅要协调有关司局拟定宣传材料,报经批准后发布,并要注意做好跟踪、深度宣传工作。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需要对外宣传的,要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