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设置:监管专员(副厅局级),助理巡视员(副厅局级);
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内设的监管部门设置:监管员(正、副处级);其他部门设置: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
上述机构内设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三)地市中心支行设置:监管员(正、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
地市中心支行内设的监管部门设置: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四)县市支行设置:监管员(正、副科级)。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设置:纪检(监察)员(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四、任职条件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秉公执法;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且一般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正厅局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局级职务满5年以上;
2.副厅局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满5年以上;
3.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以上;
4.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
5.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
6.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股级)职务满3年以上。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不占非领导职务职数。
五、职数比例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数额,要根据工作需要并参考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情况确定,其设置比例为: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
1.厅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0%设置;
2.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设置。
(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1.副厅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1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