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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

  (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设置:监管专员(副厅局级),助理巡视员(副厅局级);
  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内设的监管部门设置:监管员(正、副处级);其他部门设置: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
  上述机构内设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三)地市中心支行设置:监管员(正、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
  地市中心支行内设的监管部门设置: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四)县市支行设置:监管员(正、副科级)。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设置:纪检(监察)员(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四、任职条件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秉公执法;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且一般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正厅局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局级职务满5年以上;
  2.副厅局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满5年以上;
  3.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以上;
  4.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
  5.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
  6.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股级)职务满3年以上。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不占非领导职务职数。
  五、职数比例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数额,要根据工作需要并参考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情况确定,其设置比例为: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
  1.厅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0%设置;
  2.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设置。
  (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1.副厅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1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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